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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转让是当作贷款收回,还是再融资?

王骏 /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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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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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债权更新说。A公司对债务人的贷款关系结束,C公司与债务人重新建立了剩余期间的贷款关系。

    【业务背景描述】A公司向子公司B提供借款100万,约定五年后到期时B一次性还本付息。两年后,C公司购买A对B的股权和债权,债权部分按120万购买,A收到溢价的20万要交增值税吗?因为其中包含了应收利息。假设该项债权被卖断,债务人无力偿还时不向A公司追索。

    【分析思路一】债权更新说。A公司对债务人的贷款关系结束,C公司与债务人重新建立了剩余期间的贷款关系。

    1、A公司收到债权转让资金,视同C公司替债务人偿还了前两年的本息,A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贷款关系结束。

    A公司收到的本息合计120万元,其中的2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本案例可以理解为A公司已经向债务人B提供了贷款服务,收讫销售款项也就是收到利息20万元,因此A公司应按照20万元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对应的利息销售额是20万元。

    C公司承接了上述贷款债权后,C公司向债务人提供贷款服务,在第五年结束时收到债务人本息合计150万元,对应的承接本金是120万元,实际赚取利息30万元,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额是30万元。

    也可以理解为C公司承接了上述贷款债权后,C公司向债务人提供贷款服务,形式本金仍为100万元,垫付利息20万元,在第五年结束时收到债务人本息合计150万元,对应的形式本金是100万元,收回垫付利息20万元,实际赚取利息30万元,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额是30万元。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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