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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关注!应收账款受让方回款溢价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王骏 /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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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应收账款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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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票据贴现业务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这里是对贴现金融机构征收增值税,这是财税【2106】36号文的基本规定。

    票据贴现业务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这里是对贴现金融机构征收增值税,这是财税【2106】36号文的基本规定。在票据贴现业务中,不是针对原持票人也就是票据转让方征收增值税,转让方通过票据贴现,取得了融资本金,将来需要还本付息,转让方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由于票据贴现的标的是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都属于债权,因此实务中容易将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转让等同起来,甚至我们对有的应收账款转让也称为应收账款贴现。

    按照保理商(应收账款受让方,包括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又称回购型应收账款转让。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又称买断型应收账款转让。

    上述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应收账款转让方)实质上向保理商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依据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16】140号文,保理商取得的是保本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应收账款转让方)在向保理商融入资金时并未向其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保理商最终自己承担坏账风险,本金可能全部收回,也可能部分收回,甚至血本无归,保理商取得的非保本收益,按照财税【2106】140号文件等规定,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在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中,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还可能继续转让该应收账款,形成再保理。此时对于第一手保理商(原保理商)是按照实际持有期间计算利息收入,还是全额计算利息收入还需要结合再保理的追索权等进一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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