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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 再也不用登报声明了

王骏 /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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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丢失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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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财税浪子注释:

    2019年8月8日,立秋日,贴秋膘的日子。中国财税浪子的微信公共号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于当时审核不严,误将标题写为《发票丢失终于不在登报了》,这里出现了错别字,应该是“不再”。由于腾讯的文章无法修改标题,特此予以更正!

    大家可能还会记得这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50号公告的功绩在于取消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但是50号公告仍然要求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必须登报声明,只不过不限于中国税务报。可以说“减证便民”并不彻底。我的一个学生既有这样的经历,个别地方报社,漫天要价,刊登丢失公告要按照丢失张数收费,一张要600元。

    有一位广州番禺的纳税人通过基层税务机关向税务总局建议取消票证遗失登报声明。关键时刻税务总局审时度势,终于发布税务总局48号令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证明。也就是不用在任何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税务总48号令发布后,上述50号公告也正式被废止。为了彻底杜绝登报声明,税务总局还顺便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取消了细则31条的“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2011年修订发布后的第三次修正。

    我个人还是属于顽固不化的那种,我还是坚决期待有朝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能够在内容上合并,便于纳税人遵从。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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