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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舌如簧:为三只松鼠解围

王骏 /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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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股权转让
  •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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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文标题《巧舌如簧:为三只松鼠解围》这个标题是中性的,没有贬义,只是想探讨借鉴一下律师的分析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2019年7月14日一早起床,就看到了资本税务大咖姜新录老师整理的关于三只松鼠(股票代码:300783.SZ)涉及的关于三只松鼠实际控制人的纳税义务问题。审委会要求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整体改制、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著名的中伦律师事务所也给出了自己的审核意见。姜新录老师提醒我们关注两个问题,这也足可见老姜眼光的毒辣。本文标题《巧舌如簧:为三只松鼠解围》这个标题是中性的,没有贬义,只是想探讨借鉴一下律师的分析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一、2014年3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000万元。律师认为: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律师给出的理由在于此处增资系由投资人自身对松鼠有限的投资溢价转增资本形成,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老实说,这个理由我个人还是比较支持的。大家也许还记得当年我的“骑墙论”。不过今天我们不争论这个问题,只是从税务机关普遍做法的角度来评价。

    本文的业务分析采用业内的通说,目前比较普遍的口径还是以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税函【1997】289号文为基础,普遍税务机关只认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大部分税务机关将289号文的股份制企业理解为是上市公司)。如果按照这个从严的口径,2014年三月松鼠有限并未股改,更没有上市,肯定是无法适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一点,我认为中伦的律师肯定是知道的,这种问题稍微百度搜索一下也是铺天盖地。那么为什么中伦还是给出张燎原无需缴纳个税的意见呢?蹊跷的地方就是在于律师强调这个事件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这这里正式明确了对资本公积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文件进一步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律师的“技巧”之处可能在于强调,明确类似事项征税是发生在这两个文件生效之前。

    律师的意见会不会是利用追征期来打迷魂阵呢?也不能完全排除。因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以及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精神,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但是律师意见肯定是没有直接说。

    第二、2017年3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400万元,注册资本由3.06亿元变更为3.6亿元。律师意见为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未缴纳。由于律师意见很关注2016年1月1日这个时间点,加之律师意见也明确引用了财税【2015】116号文,律师的这个结论应该也是紧紧依据这个文件的。但是,律师并不因为自己出具了应当纳税的意见就让纳税人立刻去补税,而是请纳税人做出补税的承诺,而且尽量让纳税人去争取延期缴纳税款。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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