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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弯抹角:到底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王骏 /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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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偶然所得
  • 个人所得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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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0.3偶然所得的计税依据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偶然所得的计税依据就是其每次收入额,但是针对不同项目的偶然所得其收入额的确定方式并不相同。

    我们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礼品收入为例。按照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三条则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我们假设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实物礼品不含税价值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万元,将其先行抵扣,并暂做库存商品处理。在实际将这些实物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发放环节,假定也按照1000万元的价值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财务处理上:(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130

         贷:库存商品——礼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上述分录并未体现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如果体现个税的扣缴就会面临一个问题,扣缴个税的基数是1000万还是1300万。请注意在这个案例中,获得礼品的个人并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个人获取礼品的过程,个人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发放礼品的企业,起因是其无偿赠送礼品,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赠送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和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行为的不同在于,前者没有办法将销项税额转嫁给下游承担,只能自己承担并转化为自己的费用支出,也就是增值税链条的断裂。此时,受赠礼品的个人得到的就是礼品的不含税价值,并不包含税款价值。

    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来分析,原本是企业将外购的礼品赠送给客户,如果企业将礼品卖掉,取得1130万元现金,但是他肯定会保留130万元的现金留着缴纳增值税,因为这130万元没有办法转嫁给受赠礼品的个人,只能自己来承担。他无偿赠送给个人的现金只能是1000万元。因此礼品收入个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价格1000万,而不是1130万。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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