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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102)打开“偶然所得”的金钥匙

疯狂税客 /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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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
  • 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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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个人取得的新型所得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很可能会根据法律授权,明确新型所得的征税项目,“偶然所得”项目,还将会进一步扩围。

    前一期的推文《【解税吧】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101)个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实属偶然吗?》,以“咱们也别忘了那句话,偶然中都带着必然。”这样的一句话结尾,这应该是许多朋友纠结于部分原“其他所得”项目转化为“偶然所得”项目的原因所在。

    咱们再来回忆一下实施条例对“偶然所得”项目的注释: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本期,咱们就逐一分析一下,以求找到准确理解“偶然所得”的金钥匙

    1、得奖

    【案例】某报刊组织征文活动,设置一、二、三等奖。张三对照征文要求,敏思苦想,披星戴月,闭关一月,字字推敲,几易其稿。功夫不负有心人,张三获得一等奖,奖金3万元!

    【分析】张三得奖,偶然吗?太偶然了!谁也没有逼着张三参加,他偶然发现怎么个活动,“临时起意”决定参加,能不能获奖,能获几等奖,天知道!更偶然的是,张三的文采正对评委的胃口,但凡换另一批评委他都不会得一等奖!又或者,张三如果参加另外一个报刊的征文活动,如果也获得一等奖,那里的奖金才1万元呐!获得这3万奖金,太偶然了!

    张三得奖,必然吗?肯定有其必然性!张三的文采那可是响当当地,常年在报刊杂志发表大作,笔耕不辍,练得一手好文笔。写作是张三唯一的兴趣爱好,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写作的热度,没有这种坚持,哪来的一等奖!

    咱们先思考这么个问题:张三获得一等奖金为啥是三万元?有朋友马上就反驳了:【疯狂税客】你疯了吧,这问题都问,征文活动方案就是这么设定的!

    可是,如果张三把同样的稿件投稿另一家报刊,也有可能获得一等奖,但人家的奖金是10万元!

    这是为什么呢?同样的稿件,同样是一等奖,为啥在这家就“值”3万元,而在哪家就“值”10万元?

    咱们先按下不表,各位先带着问题往下看。

     

    2、中奖

    【案例】李四去餐馆吃饭,消费300元,取得发票一张。次月,从当地税局的公告得知,这张发票中了一等奖——40万元!OMG,这可真是大馅饼!

    【分析】李四中奖,偶然吗?太偶然了!这个几率也太小了吧,每天那么多人消费、那么多人开具发票,怎么偏偏就李四一人中这么个大奖呢?!直教人羡慕嫉妒恨。

    李四中奖,必然吗?肯定有其必然性!当地有发票抽奖活动,李四有消费索取发票的习惯,只要坚持下去,必定中大奖,虽然这种几率微乎其微。

     

    3、中彩

    【案例】王五梦想一夜暴富,坚持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每期花4块钱投2注。2019年7月2日,是一个普通的日子,王五像往常一样购买了当期的彩票。当晚9点半,一刷手机,中一等奖500万!王五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扬天长叹:“这组号码我守了你7年,终于等到你,谢天谢地!”

    【分析】王五中彩,偶然吗?太偶然了!生活中的小概率事件,咱们都用“中五百万”来形容,这种偶然性不言而喻。

    王五中彩,必然吗?肯定有其必然性!只要他买彩票,就要中彩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4、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中奖、中彩,貌似没有太多的人有疑问,但“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争论的就比较多了,特别是财税74后公告发布以后。

    从行文的一般规则看,“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是与“得奖、中奖、中彩”具有类似情形的所得。

    经过前述分析,通观“得奖、中奖、中彩”,咱们不难看出其共性的东西:

    (1)所得的偶发性

    偶然所得,应是偶然发生的事件,就像天上掉馅饼、火星撞地球一样,不可能是纳税人的主业,不可能是纳税人赖以生存的来源。

    (2)所得的非市场性

    偶然所得,对其金额的定位,不存在一个公允的市场,也没有规律可循,社会不可能给予一个中肯的评价。

    (3)所得的非对称性

    【疯狂税客】认为,这是最关键的一点。下面,正式引出打开“偶然所得”的金钥匙——非对称性

    朋友们有没发现,“得奖、中奖、中彩”,并不“必然”要求有与之相对称的“对价”。有朋友说了,买双色球中奖,不是还要有2块钱的成本吗?这不能同日而语!中最少的5元,也是2块钱的成本啊,2元和500万比起来,那就是九牛一毛,小巫见大巫,可以忽略不计。

    投2元中500万元,这奖金就跟白捡的一样!

    非对称性的另一表现就是,成本不可量化。拿征文中奖来说,主要的投入是智力劳动,无法进行量化衡量。

    有朋友可能就说了,“稿酬所得”也是智力劳动啊,费用怎么就可以量化,怎么就可以扣除费用?其实,这个费用也不可量化,立法者是在尊重客观事实,有兼顾公平效率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定额、定率扣除的形式,核定的这么个扣除“费用”。


    ——总结

    “得奖、中奖、中彩”,均属于偶发事件,所得并无市场公允价,对价无法量化或根本就无对价,“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也一样有类似的性质。

    认识“偶然所得”,这里面有把金钥匙:偶然性质的所得,无“必然”的对价。

    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个人取得的新型所得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很可能会根据法律授权,明确新型所得的征税项目,“偶然所得”项目,还将会进一步扩围。

    作者
    • 疯狂税客 爱家人爱财税,重点关注自然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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