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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简易计税可变更时点密集临近

老税官 / 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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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财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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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三年后的变更临近期,是否应及时出台相关补充配套措施?

    A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市开发甲房地产项目,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2016年7月3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6年8月预售并取得预收款,选择按简易计税的征收率计算不含税的预缴计税依据,预缴了增值税。2017年7月20日开始交房。

    至2019年9月1日,甲项目尚有100套1万㎡未售出。甲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共计100万㎡,取得的合规财政票据载明土地价款20亿元。9月份售出10套1000㎡,一次性全部收讫房款,现款2180万元。

    A房地产开发企业仅为某集团为甲项目单设的子公司,没有其他开发项目或经营。2019年9月,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56万元。其中:办公费开支,取得专票注明税额5万元;前期绿化工程结算,取得专票注明税额45万元;前期建筑工程结算开票,取得专票注明税额90万元;前期购进电梯结算,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6万元。

    A房地产开发企业拟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满36个月后,即2019年9月纳税所属期起,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假设前期预缴税款均已抵减完毕,其他事项均符合规定。

    解析:

    一、A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变更要求。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019年9月,原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103.81万元[2180/(1+5%)*5%];变更为一般计税后,应纳税额7.49万元[(2180-200)/(1+9%)*9%-156]。

    二、变更为一般计税的满36个月的计算起点?

    如本案例,是自开始预售并预缴税款的2016年8月起,还是自纳税义务发生的所属月份,即实际交房的2017年7月起?文件并未明确。

    三、前期进项是否应按比例分摊?

    假设应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的,如建筑安装、绿化工程、门窗电梯、消防工程等,已取得普通发票入账的,应允许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除非企业已作变更计税方式的预判。而后期取得大量进项专票,能否予以抵扣?并未见不予抵扣的明确规定。

    三年后的变更临近期,是否应及时出台相关补充配套措施?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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