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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好奇君对话研发登记

郭琪燕 /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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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发费用
  • 研发支出
  • 加计扣除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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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最近一段时间专攻“研发”,有位企业朋友(我暂称他为“好奇君”)问我,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都需要科技部门登记。因为印象当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涉及到的部门,通常需由相关部门登记或者审核。

    我笑着回答:“这个要看情况的。”

    “不会吧!”好奇君惊讶道,“科技部门不审核,企业能随便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呀!”

    “情况是这样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确实有一条关于资料留存备查的;但是,这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我答道。

    “不强制,不会吧!”对方又问。

    “强制规定,会用‘如果’吗?”我眨眨眼。

    “哦!我有点明白了。”

    “你明白什么了?”我笑道。

    对方意气风发地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科技部门登记没有强制要求!”

    “事情没这么简单,”我解释道,“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需要科技部门登记,自主研发项目没有强制要求。”

    “你这样一说,不是等于说除自主研发外,其他类型的研发立项税前加计扣除还是需要科技部门介入的?”对方瘪瘪嘴。

    我看了他一眼,幽幽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本来就是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对行业有特别规定,像房地产、烟草制造业、娱乐业等类型的是绝对排除在外的。自主研发的项目不强制登记,但是,如果已经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当然应当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好奇君两眼放光:“那你意思,自主研发的基本是万事大吉啦?”

    “想得真美!”我扑哧一笑,“税务机关如果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自主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是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

    “那我要是以前的项目呢,用不用年年去登记呀?”

    我一听乐了:“这个你不用担心,你企业如果承担省级部门(含)以上科研项目的,或者是以前年度已经做过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就不需要再做鉴定。”

    “原来是这样呀!自主研发不强制登记,不等于无条件放任。研发项目不符合要求,滥用科技部门不登记条款的,还是会有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可能的!”对方恍然大悟。

    “Niubility!”我竖起大拇指赞道。

    “那你能和我说下合作研发吗,比方对金额和比例有什么要求。”对方显然对研发上心了。

    “合作开发的,合作方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那委托呢,我上次就遇到个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项目的?”

    (“乖乖!这节奏要打破砂锅问道底了!”我暗忖)

    我清了下嗓子:“委托研发要分情况的,委托研发包括委托外部研发和委托境外研发;委托外部机构和个人的,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受托方不能再加计扣除。”

    甲君插嘴道:“那我怎么听说委托境外研发这块还有限制。”

    “不正要说委托境外研发了吗。2015年时候,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确实排除委托境外研发这种情况在财税〔2018〕64号得出台后得到改善,对委托境外机构给予政策放宽,但是要受到双重限制: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要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这个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这项委托境外政策是最新政策,要注意境外个人还是排除在外的哟!”

    “嗯!小郭,那你给讲讲这项政策的登记呗?”

    我道:“境内委托的,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了便于科技部门为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64号文明确这类研发,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登记;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委托方顺利享受政策。”

    “哦!原来是这样的呀!”对方终于大彻大悟。

     

    相关条款链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3目: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第三项的第3目、第7目:(留存备查资料)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二条: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财税〔2018〕64号第三条在规定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留存资料备查之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境外研发合同。(该条第三项)

    郭琪燕雁言税语

    作者
    • 郭琪燕 怀赤子之心,修至诚之道;奉知行合一,登彼岸之桥——坚持原创,做一个平凡但不平庸的财税人。 微信公众号: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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