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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90天的优待政策仅限工资薪金所得?

王骏 / 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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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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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单看条例文字似乎无法解读出不超过90天的优惠待遇仅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事实上这一点也很容易推衍出来。

    国财税浪子注释211:90天的优待政策仅限于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单看条例文字似乎无法解读出不超过90天的优惠待遇仅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事实上这一点也很容易推衍出来。条例强调的是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已经意味着无住所个人与境外雇主之间是任职受雇关系,其对应的所得只能是工资薪金所得。

    比如,无住所个人理查德接受境外雇主委派到中国北京参加世界园艺博览会并在现场工作,其在世园会现场工作期间的薪酬由境外雇主支付。该项目不构成常设机构,理查德在华居住天数也不超过90天,那么理查德取得的由其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依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独有偶,另外一个无住所个人克莱德曼属于上述同一家境外雇主驻华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同样为本次世园会的现场项目工作。克莱德曼在华居住天数同样不超过90天,但其取得的薪酬所得属于由境内的机构场所(代表机构)负担,无法适用90天的优惠待遇。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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