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拯救你:我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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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某电力企业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假定债券存续期为三年,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由于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在2018年6月30日支付利息三年合计的利息1200万元,其中2015年利息200万元(半年),2016年度和2017年度利息各自400万元、2018年度利息200万元(半年)。此前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电力企业将年度利息在账面计提,但因为未到期并无支付。企业此前咨询了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既然利息没有支付就不允许税前扣除。于是,企业在2015、2016、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均是做纳税调增处理。2019年4月,在出具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师意见时,企业、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不同意见
1、提案人意见及依据
企业认为既然当初计提时不让扣除,2015、2016和2017三年均未扣除,2018年度已经实际全部支付,企业希望在2018年将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三年利息均在2018年度予以扣除。企业认为,这样才能和主管税务机关此前实际支付才可以扣除的意见一致。税务师事务所支持企业的意见。
2、反对方意见及依据
企业出于谨慎,自己主动到税务机关所得税科征求意见。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企业的做法。所得税科新上任的科长认为,企业以前年度计提但没有实际支付的利息不让扣除是对的。科长认为,多数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2018年度支付了三年的利息1200万元,但实际属于本年度即2018年度的仅有200万元,只能在2018年度扣除200万元。其余的1000万元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余的1200万元追溯至2016、2017和2018年度扣除。
最终的处理结果
经过税务师事务所、企业与税务机关多次交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自己的意见没有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并不强求企业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申报,但如果企业按照自己的意见申报,税务机关保持征管检查的权利。企业最终采纳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并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进一步沟通以前年度申报调整的具体操作。
中国财税浪子提示,如果案例发生时,不同主体对案例理解并无明显冲突或者不同意见,但由于案例特殊或者比较典型,可以直接列出最终处理结果,并明确列示有关政策文件依据。如果案例发生时,企业、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机关三方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列示三方意见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