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境内居民企业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判断无住所高管人员(董监高)报酬所得来源地时,境内居民企业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133:在判断无住所高管人员(董监高)报酬所得来源地时,境内居民企业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财部35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这里的境内居民企业应当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概念。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通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境内成立的企业,但是也包括依据外国(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前者我们称其为境内居民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国有企业等。也包括我国新的外商投资法所提及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三类企业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可以在五年内保持其组织形式不变。对于后者,也就是依照外国或者地区的法律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我们称其为境外居民企业,或者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比如,中国内地一家公司在香港注册了香港子公司,但是香港子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该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这家香港子公司属于境外居民企业,而不是境内居民企业。此时,这家香港子公司可能确实有一部分无住所个人的董事会成员,这些董事会成员从子公司取得的董事报酬,就不能简单确认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