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92)异地建安项目还能带征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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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咨询:异地建安项目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了,税款也缴了,项目地干嘛还要求核定征收呢?我提交已申报的证明还不行嘛?
个人所得税新税制正式实施以来,部分省级税务机关先后通过正式发布公告、通知等形式明确:在门前代开发票时,对于个人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不再带征(或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人依法扣缴”。
有朋友就将之扩大为所有“综合所得项目”,把工资、薪金所得也纳入其中。有朋友说了,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涉及代开发票问题啊,这个没错!
但是,这不代表工资、薪金所得就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今天和朋友交流的这个“主角”,虽然也是属于综合所得项目之一,但是如果是下列情形的,仍然需要带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异地建安项目,如果支付所得人无法对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的,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将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采取带征的方式,例如广东地区,上述情形是按工程总额的0.4%核定征收。
实务中,需要在异地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机关预缴增值税的,如果不能做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话,税务机关将根据收取的工程价款按照当地的带征比例,核定征收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注意1】核定征收比例有地区差异,以当地为准;
【注意2】带征范围是否包含“劳务报酬所得”有地区差异,以当地为准。
经常有人咨询:异地建安项目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了,税款也缴了,项目地干嘛还要求核定征收呢?我提交已申报的证明还不行嘛?
其实,这种情形问题出在了根子上了:异地建安项目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所得不管谁支付、征收方式不管是否核定征收、个税不管谁扣缴,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都必须在建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