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122: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时,如何确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例题】胡里奥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2月,胡里奥先生同时取得2019年第四季度奖金和全年奖金。假设其取得第四季度奖金2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时间为46天,日历天数是92天;取得全年奖金5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时间73天,对应的日历天数是365天。两笔奖金分别由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作为前提条件,为我们假设2020年度,胡里奥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
在本案例中,胡里奥先生在2020年2月,同时取得归属于不同期间的两笔奖金。在个人所得税上,所得期间以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奖金)的时间为准,因此这两笔奖金在计算胡里奥先生的个人所得税时,都作为其2020年度的个人薪酬所得处理。同时本案例已经告知,胡里奥先生2020年在境内居住的天数不超过90天,此时可以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只对其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或者负担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胡里奥先生当月取得数月奖金的收入额为:20×1/2×46/92+50×1/2×73/365=5+5=10万元。这里的46/92、73/365是不同期间多笔所得对应的境内工作天数占比。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例中,确定胡里奥先生的居住天数是否超过90天是采用所得期间对应的年度标准。胡里奥先生是在2012年2月份实际取得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判断所得期间的一般规则,我们判定胡里奥先生取得的所得是属于2020年度的所得,因此也用2020年度的居住天数来判定其纳税义务。但是在计算胡里奥先生的数月奖金对应的计税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额)也就是确定其来源于境内所得部分的金额的时候,采用的境内工作天数并不是其2020年的境内工作天数,而是用这些数月奖金对应归属期间(劳动人事期间)的2019年第四季度和2019年对应的境内工作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