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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不要缴税?

刘金涛 /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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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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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民间借贷,特别是个人之间的有息借贷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的主体也较多。稍有不慎,可能会涉及其他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征缴税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民间借贷要不要缴税?不能一概而论。要看税法对民间借贷这类经济活动,有无纳税义务规定。本文所说民间借贷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含“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行为。

    一、税法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3、注意

    与民法角度的贷款纠纷中的贷款不同。增值税角度的贷款服务不强调贷款人的贷款业务资格,只要发生贷款行为即构成增值税角度的贷款服务。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小结:个人所得税角度的借款利息所得,强调的是因债权关系发生的利息所得,一般是在取得利息时确定所得实现。

    (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小结:企业所得税法角度的贷款利息收入,强调的是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且强调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四)印花税规定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但仅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3、印花税角度的借款合同,仅限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一类的应税凭证。

    (五)总结

    无论是自然人个人还是个体工商户、企业,发生民间借贷都涉及增值税(含附加)、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无印花税借款合同纳税义务。

    二、司法基本规定

    (一)合同法规定

    1、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5、小结

    1)借款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2)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不签订合同。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特定情况可不支付利息,但即使付利息,也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3、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小结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若为企业向个人借款,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则不可准予扣除。

    2)借款合同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效。若是企业作为贷款人,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应收利息日确定收入。后续若确认合同无效,则麻烦较多。

    3)司法层不支持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支付请求。

    三、总结

    1、民间借贷也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贷款利息也是应税所得(收入)。但实务中那些不收取利息的借贷,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缴纳增值税?本人认为应区别情况而定。若为企业作为出借人,则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为个人作为出借人,则考虑中国人情社会现实,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为好;个人所得税没视同销售规定,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2、民间借贷不涉及印花税纳税义务,因民间借贷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凭证。

    3、民间借贷,特别是个人之间的有息借贷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的主体也较多。稍有不慎,可能会涉及其他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征缴税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4、从本人最近处理的一个法院执行阶段的自然人间有息借贷还款纠纷来看,自然人主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意识淡薄。若被税务举报,坚持不缴税的人应大有人在。此时,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存在极大的刑事责任风险。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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