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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两个公告 命名方式略有区别

王骏 / 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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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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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财税浪子注释002:财部34和35两个公告,命名方式略有区别

     

    两个公告:《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和《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这两部公告都正式成文于2019年3月1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实际对外公布时,34号公告选择在2019年3月16日星期六上午,35号公告则选择在2019年3月17日星期日下午。

     

    1、无住所的个人既可能构成居民,也可能构成非居民。财部34号公告旨在解决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断标准问题,标准确定后才可确定身份,才可以最终确定到底是非居民个人还是无住所居民个人,因此文件名中使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这样一个称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涉及无住所的个人的时候,也是使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的术语。考虑到我们肯定是站在我国税法的语境中讨论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将由此看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简化为“无住所的个人”,但是并不适合将其进一步简化为无住所个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表达的顺畅,我们还是会采取“无住所个人”这样一个相对简洁的表达方式。

    2、财部35号公告是在财部34号公告已经明确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具体的税务处理。因此在文件名称中没有笼统地称呼无住所的个人。

     

    财部35号公告是一部了不起的文件。立法者几易其稿,将与修改前个人所得税法相配套的十四份规范性文件予以整合,因此了这样一份体系完整、内容丰富、逻辑缜密的全新文件,也充分释放了尊重纳税人知情权的良好善意。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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