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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西和吉林的两则回答逻辑推理下所谓的私车公用

王越 /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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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车公用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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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问: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耗、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费用在企业列支后,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答: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费用。“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公司“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综合推理:

    1、上午开私家车上班,下午开私家车回家,中间偶尔开私家车给公司办点公事,租赁合同咋定?这种确定不了租赁期限、租金的行为签不了合同,但实质上又确实是私车公用。

    2、还有一种私车公用,不从外面租车子,而是从员工手里租车子,这种车子脱离了出租人员工的控制,由公司按自有车辆管理使用,那么这种情况下,实质上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私车公用,就是企业租赁车辆,按照新的租赁准则,长期租用的,和自有车辆一样都要作资产处理,相应的费用本就是全额列支。

    3、第1种情形下的私车公用一定非要员工先开租赁发票,实际上也是画蛇添足,为啥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按次起征点是500块钱,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低于800元的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完全可以不需要代开发票,直接以内部凭证作为报销凭证,开个500块钱的租车收据,相应的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还不是一样可以扣除。何必非得如山西税务局的要求开具车辆租赁发票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综合推理:

    4、公司可以搞个公务用车改革,比如广西,企业自个定个制度,每月直接以白条形式给员工打1950块,或1200块钱,也不要发票,本质上属于公务用车的公务费用,个税不交,企税又可以扣除,省的烦了。

    王越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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