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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那些事儿

老牛 / 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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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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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仍然读一读,提提神。无论是惊悚还是惊讶,能让人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生存就是一个好事。

    仍然读一读,提提神。无论是惊悚还是惊讶,能让人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生存就是一个好事。昨天下班,总局还发布了一个新文件,看来有些貌似优惠的政策不好享受啊。


    各位,早晨好,今天是2019年5月1日。劳动节假期的第一天,希望大家度过一个愉快的节日。

    今天我们说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那点事儿。

     

    为什么要说这个话题呢?这是因为从今天也就是2019年5月1日开始,一个新的文件开始执行,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这是一个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文件,目的是帮助人们快速便捷的取得这个身份证明。

    那么这个身份证明是做什么用的呢?

    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收居民具有全面的纳税义务,无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税收居民怎么确定呢?每个国家都在税法中明确了自己国家对税收居民的判定原则,一般是住所原则和居住时间原则。要么有住所,要么无住所但是居住时间超过183天。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比如说一个中国供在中国有住所,在日本工作一个纳税年度内超过了183天,按照中国的税法,有住所是税收居民,按照日本的税法,超过了居住期限,也是日本税收居民,也就是说,这个人同时是中国和日本双方的税收居民,那么,按照各自的税法,都要就境内外所得征税,这就出现了双重征税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协调和判定税收居民的归属国,从而适用税收协定的各项待遇,避免对所得和资本的双重征税。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税收居民证明最大的作用就是证明居民身份,从而适用税收协定。

    当然,目前的国际税收合作的大环境已经基本形成,无论是CRS,还是BEPS,都是以税收居民作为管理对象,因此,判定税收居民并拥有身份证明是办理很多涉外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既然这么重要,那么该如何办理呢?我们来梳理下公告内容。

     

    第一个问题,向谁申请?

    公告很明确,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税务局(包括县级市、县、区、分局等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如果分支机构则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合伙企业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第二个问题,何时可以申请开具?

    公告规定,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因此,只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居民判定的标准,自己判断能够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开具证明。可见,证明的开具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定,需要时可随时开具。

     

    第三个问题,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公告列举六大项,基本都是证明税收居民符合税法的条件的一些常规的和必要的材料。申请人应在提供材料上签字盖章,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第四个问题,谁来判定及工作时限如何要求的呢?

    作为受理申请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登记信息、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最后,满足申请人合理诉求

    当然,本着服务纳税人的精神,对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协助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充分接受缔约对方合理诉求。

    老牛

    作者
    • 老牛 有个学位:经济学博士;有个称号:首批税务领军;有个经历:20年税收实践;有个爱好:读书跑步抬杠,因为——人丑体胖。
      微信公众号:牛眼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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