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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税案:会计记账不谨慎,引发“虚开”巨大税务风险!

邓森 /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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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案解析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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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会计随意记账,引发巨大税务风险!

    真实税案情节点

    云南某商贸A公司被当地税务稽查局稽查。目前,稽查局已出具决定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诉》,其中第一项违法行为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被罚款10万元。而稽查局认定该公司虚开的核心证据有三个,一是对账单,二是开票申请,三是资金回流,其中前两项都是会计出具并保管的。真是该公司的会计随意记载,而且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解释或推翻,导致稽查局认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业分析

    该税案中的关键证据对账单和开票申请,都存在记载严重问题,其中对账单中记载着“2016年开票16892486.34元,其中657786.4元属于提货开票,剩余的属于多开发票,补税10%”、“2017你那4.15从飞蝗公司汇入A公司120万元,张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退100万给白总(飞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票申请上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是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申请,第二部分是说明以前已经代开的发票的情况,以及后续资金的使用。

    以上两份证据来,如果不从非常专业的角度来看,也不对于此交易及单据进行实际调查,非常容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面面临税局的罚款,后面会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下的,也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以上两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如果该公司保留着的关于此交易发票的实际交易的各种完整的证据,就可以还原交易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发票及对账单也能够吻合,就会消除稽查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但非常遗憾的是该公司没有完整的证据材料,而且大部分证据材料分处不同的地方,主要负责财务记载的会计也不积极配合,导致稽查员还是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做出罚款10亏的决定,关键是后面还要司法移送,司法机关还要继续追究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啊!

    当然,对于以上两份被稽查局采用来证明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账单和开票申请,从税务律师专业视角来看,证据还是不充分的,也不能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考虑的点是,对账单与开票申请都是来自于电脑中调取,而且记载多开发票以及开票申请等具有不同解读,因为在现实交易中,确实存在先开票后供货或提供服务的情况,只要后面按照发票内容真实供货或服务的,不能机械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来说,即使后面不能供货或服务,只要能够充分证明后期要按照发票记载供货或服务的主观意图、行动以及能力,只是不可抗拒的或意外原因导致没有实际履行,也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关于公司负责人之间的资金流动不一定属于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回流”,也属于证据不充分。

    结论

    总之,由于该公司的会计非常随意的简单的在对账单上做的记载,以及出具开票申请,自己又没有保留充分关于真实交易的证据资料,再加上稽查局也没有对于真实交易做调查取证,最终导致该公司被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代理人穷尽所有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力争稽查局改变虚开的认定,但很遗憾,目前还是没有改变,争取之路还会继续!

    我们专业的会计财务人员务必做到两点:一在进行记账、会计核算时一定严格遵循会计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所服务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记载,千万不可随意记载!二一定保存完整的支撑真实情况的材料,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从会计的记账的层面有效防控税务风险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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