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建筑行业包工头(班组长)内部劳务承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肖太寿 / 2019-04-2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案例解析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对企业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内部承包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则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班组长(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从发包方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而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要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第一种情况:包工头内部劳务承包,承包经营所得归包工头所有的个税处理

    如果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长(包工头)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班组长(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长(包工头)所有,则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第一,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班组长(包工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班组长(包工头),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基于以上税法规定,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可以选择按季度预交个税,其季度和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年度汇算清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和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班组长或包工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三,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基于以上税法规定,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向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次年的3月31日,向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案例分析:某班组长内部承包劳务公司建筑劳务的个税处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

    1、张某2019年挂靠红运筑建筑公司承接建筑劳务,张某与红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期限2年,协议约定:张某以红运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红运建筑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张某向红运建筑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张某所有,假设张某2019年每一季度从建筑公司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15万元(不含增值税)。张某选择按季度预缴申报个税,当地税务部门对承包者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应税所得率中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建筑行业包工头(班组长)内部劳务承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2、张某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300元;每月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30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700元,失业保险300元,住房公积金1000元);

    3、张某一男一女,都在上小学,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4、张某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600元,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一方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因张某工作单位离所购住房很远,还每月租金1000元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6、张某的父母均已退休(已满60岁,均有退休金)在家,张某与兄妹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张某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7、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租金扣除中,张某选择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请计算张某全年和第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税法依据

    1、《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实施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张某个税计算、个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和申报表填写

    1、张某按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步:2019年每一季度预缴个税应纳个税的计算(核定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同时不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150000×10%=15000(元)

    第二步:张某每季度应纳个税的计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附件二种的5级累进税率计算个税。

    建筑行业包工头(班组长)内部劳务承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5%=750(元)

    第三步:季度申报表的填写:第一季度后的15日之内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写后的季度申报表如下表所示。

    建筑行业包工头(班组长)内部劳务承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特别提醒:张某第二、三、四季度的个税计算和季度申报表的填写如上第一季度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写一模一样。四个季度申报的个税都是750元。不存在个税的汇算清缴。

    2,第二种情况:包工头内部劳务承包,包工头对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个税处理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基于此规定,如果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对企业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内部承包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则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第一,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方)按月依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班组长(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班组长(包工头)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微信公众号:xtstax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