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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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是好的,会计却蒙了。加计抵减政策出来后,很多人被会计核算困扰,不知道该怎么办,有人说不用会计核算,备查就行;有人说核算到成本里;还有人说直接营业外收入。。。。。。
其实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就基本明确了这个问题。只不过,很多人没有认真揣摩这个会计处理及其逻辑,碰到新问题,就不知道怎么办了。其实,一些列的操作都是画蛇添脚。今天,财政部会计司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虽说迟了些,总算没有酿成故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为纳税人服务要细心和耐心,从零起点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