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税费减免的“蹩马腿”---理一理减税降费的疑难问题之四
(一)存在问题
在减税降费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等“八税四费”绞缠一起。
不仅在纳税人申报环节,而且在代开发票环节,这“八税三费”可谓乱马交枪,让人头疼不已。直接影响了政策的正确适用,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带来了不少困扰。
(二)适用范围
1.演变历程:从模糊到逐渐晰和扩大。
2.“六税两费”规定之一:财税【2019】13号中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但是在总局明确的执行口径中明确: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此作出特殊规定。
3.“六税两费”规定之二:财税【2016】12号明确,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25号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理出层次
普惠性减免,除了所得税外,其余税费的减免需要协调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的问题;还要协调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的问题;同时要协调当季度销售额是否超过30万元的问题;并且还要兼顾代开发票和自行申报的问题。
分析如下:
1. 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按次的只能执行起征点以下的增值税免税。
2.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同时随之免征城建税和两个附加费。
3. 享受减半征收的是所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非企业性单位。
4. 两个附加费和水利建设基金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5. 目前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免交看是否超过起征点。(国务院已经出台精神: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
6.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要征增值税,同时六税可以享受减征,但是两附加是否减免要看当季销售额是否超过30万元。如果当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减半征收;如果当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免于征收。
7.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票,如果当季代开累计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征收增值税,同时六税可以享受减征,但是两附加是否减免要看当季销售额是否超过30万元。如果当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减半征收;如果当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免于征收。如果当季代开累计销售额在不超过30万元,随之免征城建税和两个附加。同时享受其余五税的减半征收。
8.归纳如表:
(四)注意事项:
因为在代开发票环节,不确定纳税人当期的销售额是否能够享受减免税,所以,在代开发票环节,除了代开专票时要征收增值税外,其余的税费,如果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业户,最好交给纳税人自行申报时解决。;如果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代开发票当时应当该免的免,该减的减。不然就是给税务机关自己找麻烦。
当您死乞白列地求着自然人来办理退税时,困难到简直让人欲哭无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