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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学习】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

李志远 / 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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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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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税率的适用时间问题: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拿最高档税率举个例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补开发票需要(比如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没有开具发票,或者发生开票有误,需要重新换开的),可以开具原来的17%、16%、11%、10%税率的发票!并不是4月1日之后只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

    二、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三、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今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二是,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强调的是:一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从自身税款缴纳、资金占用角度考虑,在4月所属期就应该将待抵扣部分转入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发生个别纳税人4月以后要求转入的,也是允许的。二是,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等情形,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规定,还应继续保留。具体来讲,就是两项:

    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二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二是,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

    四、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如果纳税人相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凭专票抵扣。在未取得专票的情况下,需要分以下情况来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凭电子普票据实抵扣。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据了解,部分航空公司已经开始推行了电子普票。

    第二种情况,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9%税率抵扣。考虑到航空和铁路客运已全部采取实名制购票,客票样式也都是全国统一的,航空运输是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运输是铁路车票,而且航空、铁路旅客运输企业集约化程度高,规模大,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此,针对航空和铁路这类征管基础好、风险相对低且可抵扣进项税确定的,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税率计算抵扣。

    第三种情况,其他客运按3%计算抵扣。除航空、铁路客票以外,包括公路、水路在内的其他旅客运输,客票式样种类繁多、样式不统一,也基本没有集中统一的客票电子信息。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先对其他客运统一暂按3%抵扣,待下一步将相关客运票证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之后,再实现凭增值税发票据实抵扣。

    在这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第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第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第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第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第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摘自: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一处《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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