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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承接业务的法务、财务、税务和社保处理系列研究(二)

肖太寿 / 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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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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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非全日用工中,用人单位或劳务公司为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里已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会保险机构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另行交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

    前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的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将面临转型为建筑劳务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平台公司、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

    建筑劳务公司承接四种合法业务的财税和社保问题的处理

    1、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纯劳务作业的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公司(实质上是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方签订含有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的劳务分包合同的财税和社保问题的处理。

    (1)财务处理

    第一,在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税方法,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劳务款通过公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的基本账户,劳务公司根据向发包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做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或“应收账款——劳务款”科目核算。

    (2)税务处理

    第一,如果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约定劳务公司企业在向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代付农民工工资****元”, 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第二,劳务分包企业(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在向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三,劳务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社保费用的处理方法

    方法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二条有关“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规定,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二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的第8项的规定,在非全日用工中,用人单位或劳务公司为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里已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会保险机构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另行交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

    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劳务公司应该对劳务公司承接的业务中的一些岗位进行梳理,只要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个月不超过96小时(肖太寿博士特别提醒:每天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小时,也可以低于4小时,但是保证每星期不超过24小时即可)的工种,例如,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的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都是按照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对于这些小时工种,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即劳务公司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口头协议即可。

    第二,劳务公司统一制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

    方法二:劳务公司与不符合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且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的农民工本人(或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每月控制给农民工劳务结算款在20000元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件的规定,小额零星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内部收款凭证:农民工劳务结算单,结算单上写明农民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劳务款。

    由于劳务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劳动者本人不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务公司不缴纳社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其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因此,劳务公司与不符合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且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的农民工本人(或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每月控制给农民工劳务结算款在20000元以内,劳务公司以与劳动者每月的劳务款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不需要去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开具劳务费用发票进成本。但是劳务公司要依法按照“综合所得”的规定给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说。

    方法三:劳务公司将长期稳定与其合作的农民工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然后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节约社保费用。

    根据前面法律分析,劳务公司将长期与其合作的建筑工人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然后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节约社保费用。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中的特定人员,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注册地的工商部门,为长期与其合作的农民工代理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然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和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

    第二,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工程范围、劳务款结算和支付等事宜。但必须保证每月结算的劳务分包款是10万元以内。

    第三,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中的特定人员为注册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代理涉税事宜,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注册地的国税局代领10万元以内(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用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做成本。

    第四,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中的特定人员每月代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宜。

    2、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则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签订 “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的增值税、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的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当班组长或包工头是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雇工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时,为了激励班组长或包工头的工作积极性,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一般会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中一般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第一,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

    第二,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如果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只要承包人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则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统一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以工资表的形式在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人)做成本核算依据。

    (2)包工头班组长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班组长(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从发包方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而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要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如果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长(包工头)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班组长(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长(包工头)所有,则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第一,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班组长(包工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班组长(包工头),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基于以上税法规定,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可以选择按季度预交个税,其季度和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年度汇算清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和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班组长或包工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三,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基于以上税法规定,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向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次年的3月31日,向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是如果如果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对企业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内部承包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则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第一,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方)按月依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班组长(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班组长(包工头)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第一,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用工形式,则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为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员工,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支付给非全日制农民工的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在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的“综合所得”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减去5000元扣除费用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第二,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的规定,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必须保证每月在20000元以下。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代扣代缴。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的财务部每月发放农民工劳务款时,必须制作内部付款凭证或劳务款支付凭证,支付凭证上必须载明农民工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劳务款金额、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的笔迹。并依法履行申报代扣农民工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第三,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税务处理。

    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在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综合所得”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减去5000元扣除费用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同时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和农民工要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缴纳社保基数是农民工的工资总额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如果劳务公司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按照核定定率征收方式一次性代征项目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对民工工资成本直接按照实际支付给民工本人的月工资金额造工资支付清单表,作为成本核算凭证,不再向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注册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再进行全额全员申报个人所得税。

    (4)社保费用的处理:发包方、包工头(班组长)和农民工依法缴纳社保费用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种较普遍的经营方式。对于内部承包的认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决定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民事合同。只有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范围,而那些未摆脱管理、人身隶属关系的内部承包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此类内部承包进入诉讼程序,基本面临的是裁驳的局面。因此,班组长(包工头)与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也不是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此规定,如果班组长(包工头)与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下,专业作业劳务公司(发包方)与班组长(包工头)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则专业作业劳务公司(发包方),班组长(包工头)及其自行招聘的农民工的社保费用仍然由专业作业劳务公司(发包方)、班组长(包工头)和农民工缴纳,班组长(包工头)和农民工的社保保险由专业作业劳务公司(发包方)代扣代缴。

    (5)财务处理:分三种不同的合同签订而不同的会计核算

    第一,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的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此,非全日制的农民工的工资在劳务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的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表清单。农民工工资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发放。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农民工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表清单”和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如果劳务公司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约定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必须保证每月在20000元以下。建筑企业财务部每月给农民工发劳务报酬时,在会计核算上,应在“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科目上核算,而不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科目上核算。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劳务款结算单”、“劳务款支付凭证”和领取劳务款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如果劳务公司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务公司与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则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农民工工资” 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部的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表清单。

    3、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则劳务公司与不同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签订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的财税、社保处理。

    (1)财税处理

    第一,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税方法,直接向劳务总承包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劳务总承包企业直接凭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劳务总承包企业扣除支付给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的劳务款作为销售额,按照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第三,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雇佣的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都是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社保费用的处理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农民工的社保费用是由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承担,基于考虑农民工的流动性,建议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与农民工与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然后让农民工回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缴纳灵活就业的社保费用。这样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就不需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社保费用。

    第二,劳务公司必须购买工伤保险,为了规避工伤损失,建议劳务公司还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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