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的讨论必须将投资者委托环节与资金运营环节区分开来,才是处理增值税的正确姿势
中国财税浪子提醒:保本的讨论必须将投资者委托环节与资金运营环节区分开来,才是处理增值税的正确姿势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是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的是金融商品转让、有的是明确的贷款服务,但也有一些资金运营是通过购买债权、贷款、收益权等方式向融资方提供资金融通并获取资金收益,这些资金收益是否属于贷款服务,就需要通过保本的概念来加以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会在后面再行展开。此处我们仅讨论投资者投资于资管产品,是否存在保本的问题。实务中,我们讨论涉及保本的增值税必须将两个环节区分开来,不能囫囵吞枣、合二为一,否则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本文主要就是涉及针对投资者的保本问题。
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这里的保本是一种承诺保本、预先约定的保本,不是看实际运行的结果。比如,甲公司借钱给乙公司,乙公司答应三个月还本付息,这就是非常明确的保本。只要实现约定是借款,其实都是保本。换个情形,甲公司用3000万元炒房,乙公司也跟投1000万,双方约定炒作某个特定楼盘,1年内将楼盘转让,如果有利润分乙公司25%,如果亏损则亏损部分的本金乙公司自己承担风险。那么假设最后炒楼成功,实现利润6000万,乙公司收回了1000万的本金和1500万元的利润。那么乙公司取得的1500万元的利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肯定是不需要的,因为这个利润是建立在非保本的基础之上的,乙公司取得的是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有的同学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你不是已经将本金1000万收回来了吗?这个本金不是事先承诺的保本,如果炒房失败,这个本金是无法收回的。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保本与否看的是事先的合同承诺,不是看实际执行的结果,也不是看人为估计的风险程度。
回到本问题,我们正常情况下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投资者投资于资管产品(除了银行保本理财),管理人是不允许承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那么通常情况下,投资者投资于资管产品,取得的都应该是非保本收益。但是,实际工作中也有规避监管的,怎么办呢,这个时候也要实事求是地根据合同条款去判断,不能拘泥于投资者的投资合同中有无出现保本二字,要结合合同的整体条款,结合其权利义务进行综合分析。这个时候大家经常会问,我到底是按照明合同去判断是否保本,还是按照暗合同去判断是否保本。这个问题没法回答,我只能说你要实事求是地去处理。但是,即使是这样,也要将投资者的资金的委托环节和资金的具体运用环节合理区分开来,不能将资金运营环节保本与否等同于资金委托环节保本与否。比如,委托人给管理人委托资金5000万(采用购买管理人发行的资管产品的方式),管理人将其全部借给了融资人,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一共6500万。这个时候对于管理人和融资人而言,他们之间的资金链条肯定是建立在保本的基础上的,管理人需要就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取得的利息收益1500万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管理人和委托人之间,事先没有任何的保本承诺。我们假设管理人就该资金提取了600万元的管理费,其后分配给委托人的收益是900万元,此时委托人取得的是非保本收益,而不是保本收益。就是因为管理人发行资管产品,并未对委托人承诺保本。我们不能因为融资人对管理人承诺保本,就立刻推断管理人对委托人也是保本的,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