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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刘金涛 / 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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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工
  • 税法解读
  • 劳务报酬
  • 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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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综合来看,税法规定与劳动法规定并不矛盾,劳动法规定还会随司法实践,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案例,进行丰富或补充。

    近日,有人问,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有何区别?这是个问题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上述概念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理应不是个问题。但是很遗憾地是,税法规定还不够明确,要不然就不会有此疑问。

    一、税法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小结

    1)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有,则为工资薪金所得;无,则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何为“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税法没明确。

    2)是否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延伸出来另外一个区别: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无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二、个人理解

    鉴于税法角度对何为“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没明确、具体规定,是否可以借鉴劳动法理论中的相关概念做一分析?本人认为是可以的,“雇佣与被雇佣”本来就是先是个劳动法概念,后被税法拿来使用的。

    1、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劳动法领,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若对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基本可以得出:“劳动关系中取得的报酬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关系中取得的报酬就是劳务报酬所得”这样的结论。

    2、如何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承担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或未设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依相应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尽到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规章制度将和劳动合同一起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三、结论

    综合来看,税法规定与劳动法规定并不矛盾,劳动法规定还会随司法实践,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案例,进行丰富或补充。为此,在税法规定不甚具体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之重要内涵,以便更好地理解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以指导税法实践工作。所以,个人认为,可以在税法规定外,附加如下认识:劳动关系中取得的报酬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关系中取得的报酬就是劳务报酬所得。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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