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的免征增值税优惠?--这是要“倒逼”再出文件的节奏!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的规定是“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的落地规定是: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对照上述规定,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的免征增值税优惠问题,在实务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不可!
网上查到的甘肃省税务局,湖北省税务局的解读中就有“增值税纳税人中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此政策”的说法,很多大咖老师撰写公众号文章中也纷纷附议了这个观点,或以此作为自己观点的论据。
上述认为“不可”的理由,无外乎是:增值税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次”纳税的,自然没有“月销售额”的概念,自然也就不符合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文件中的相关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总局4号公告中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是一种例外事项的补充,自然也就拿来做了这种观点的佐证。
四、但小刀所持的是另一种观点:也就是“可”。
小刀另类视点的理由是: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就是两类,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人,自然人是天生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上,提到小规模纳税人时自然就包括企业(单位)中的小规模,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以及自然人身份的小规模。
2、《13号文》及《4号公告》中所谓的“月销售额”的理解:
13号文及4号公告中“月销售额”在文中不应理解为特指《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中所说的“以月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的“月销售额”。它在这里应该是一个泛指——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月累计销售额不超10万的,也应该包含在内,也应该属于普惠性减免税政策中所泛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月累计销售额超过10万的,却不应该包含在免征增值税之列。当然,4号公告中单独列明的“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自然人”除外。
而其他的大额收入情况,比如,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大额稿酬收入(超过10万)的情况,一次性收取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超过10万)的情况……在没有进一步的特别规定之前,应该认为是不符合普惠性减免税政策中免征增值税条件的。
这应该也是李总理1月9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的新闻通稿谈及的“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应有之义。
舆情在发酵……事情在各位大咖老师的推波助澜下,已呈混乱之象……依国税总局的一贯做法,下一步应该是,或召开记者招待会,或召开政策答疑会,或者再单独下文明确这个问题……
这是“倒逼”的节奏!——相信应该会很快有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