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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者从跨境电商购进零售进口商品:购买限额提高 税收负担下降

王文清 / 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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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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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笔者建议纳税人,关注单次、年度和单价之间的限额限量关系,分清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自带行李和邮递进口物品以及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不同政策规定,以免与税收优惠失之交臂。

    发表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2月15日B2版

    作者:王文

    国内消费者从跨境电商购进零售进口商品:购买限额提高税收负担下降

    春节期间,或犒劳自己,或亲友间互赠礼物,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零售进口商品的行为日渐盛行。在这一现象的背后,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29日发布的一项重要的优惠政策有关。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内消费者从跨境电商购进零售进口商品,单次购买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购买限额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变化:购买限额大幅提高

    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相比,49号文件最明显的变化是提高了购买减税商品的额度。

    举例来说,春节放假前(2月1日),国内消费者王女士在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后,单次购买了一套进口化妆品,价值人民币3000元(完税价格,下同)。其中,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6%,关税税率为25%。根据18号文件规定,对不超过限额内购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消费者,关税适用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70%缴纳。

    由于王女士单次购买未超过5000元的范围,关税适用税率暂为0%;应纳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70%=(3000+0)÷(1-30%)×30%×70%=90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70%=(3000+0+900)×16%×70%=436.80(元)。所以,王女士合计进口税收应纳税额=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实征增值税税额=0+436.80+900=1336.80(元)。

    相比而言,如果王女士在2018年12月31日,单次购买此套价值3000元的进口化妆品,超过18号文件规定的单次购进限额2000元的范围,则按跨境电商方式监管、按一般贸易缴税。那么,王女士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3000×25%=750(元);应纳消费税税额=(3000+750)÷(1-30%)×30%=1607.14(元);应纳增值税税额=(3000+750+1607.14)×16%=857.14(元);合计进口税收应纳税额=750+1607.14+857.14=3214.28(元)。

    不难看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新政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商品税收相比,在同一价格下的商品,相差税款1877.48元(3214.28-1336.80)。

    建议:选择节税购物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次限额超过5000元但未达26000元或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交易26000元的,则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全额缴纳,不再享受减按70%的政策优惠。对此,笔者建议纳税人,关注单次、年度和单价之间的限额限量关系,分清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自带行李和邮递进口物品以及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不同政策规定,以免与税收优惠失之交臂。

    具体来说,个人携带行李和邮递进口的物品,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0号)规定范围内,针对不同物品分别按15%、25%和50%三种税率计算缴纳关税,计算的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免缴关税。

    如果不属于个人携带行李和邮递进口的物品,又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超出限额范围的,则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适用税率全额,计算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因此,国内消费者在单次购物处于限值临界值时,可考虑跨年购买或分次购买,以便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笔者提醒,消费者应当认真核对外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支付交易流水号、收款人等相关信息,以便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提示:关注优惠适用条件

    在购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时,消费者还应关注商品是否在清单范围、不得二次销售等具体细节。

    目前,消费者只有购买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范围内的商品,才能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减按70%计算缴纳的税收优惠。同时,消费者应注意不得二次销售。49号文件明确,已购进使用的商品属于最终商品,不能进行国内市场进行二次销售,否则应全额缴税。接上例,如果王女士将购买的进口化妆品,放到自己的网店上再次转卖,经举报,海关要求其按照适用税率补缴进口环节税款。即王女士应补缴税款1877.48元(3214.28-1336.80)。

    此外,消费者需进行身份认证。根据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网址,查询购买额度和缴税记录。笔者提醒,消费者如果发现个人使用额度被盗用,应及时向海关进行投诉。

    与此同时,退货可动态调整年度交易限值。如果消费者在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限值。接上例,如果王女士在使用进口化妆品时,发现质量有问题,经与跨境电商沟通,同意退货。那么,在2019年3月2日前,由跨境电商凭相关退货交易凭证、退款交易流水号等资料向主管海关申报退税,经核实无误后,主管海关可为王女士办理进口商品税款的退税手续,王女士2019年度内的减免税限额依旧为26000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王文清

    作者
    • 王文清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干部学院教授,山东国税12366坐席专家、山东国税系统出口退税兼职教师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培训中心兼职教师人才库成员。中国税网(中国税务报)税收政策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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