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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真实税案真切感知:准确认定偷税,不容易,但很重要!

邓森 / 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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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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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案告诉我们:有效防控偷税的风险,需要从现在就开始!

    编者按:处理具体税务案件过程中,一方面穷尽专业能力力求帮到客户,将风险或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更想通过原创小文章告诫更多的人,不要再“踏红线”了!税务风险爆发的时候,不是一般法律风险所能够相比较的。身处具体税案中,更能感受到。税务风险的有效防控需要提到日程上啦!下面,通过系列小文章,告诉大家一些税务风险及防控建议。

     

    本人处理一起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中税务稽查局认为客户账外销售5000多万,被定性为偷税,不仅需要补交2000万的税款,缴纳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000多万的罚款,而且如果不能按期缴纳以上款项,必然会被移交公安,承担最高刑期可达7年有期徒刑的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任何人面临这样的情景,都会着急,都会后悔。下面,聊下偷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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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税,从风险危害程度来看,是在虚开发票之下,不是最严重的,但从出现的频度上来看,是最容易发生的,也是税务部门查处企业最“自信”的。这就需要我们做企业的高度重视偷税,有效防控偷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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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税的认定,除了四种手段和一个结果外,还需要具备主观故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认定偷税有四种手段和一个结果,其中四种手段: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一个结果: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2)国家税务机关不能仅仅从以上四种手段和一个结果来认定偷税,还需要认定偷税具有主观故意,并需收集相关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规定,对涉嫌偷税案件,要着重取得不缴、少缴税款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查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的事实;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司法审判中,明确偷税需有主观故意以及税局对此具有举证责任。2018年5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针对北京中油国门油料销售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做出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值得关注的是,北京高院在裁定书中对税务机关认定偷税需主观故意及对此具有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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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偷税,客观手段和结果不难认定,但主观故意的认定还是不容易的。首先要准确掌握故意的意思,故意的前提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然后再行为端,要么积极追求这种结果,要么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只有同时具备前提和后面的行为才构成完整意义的故意。掌握故意的意思后,就需要通过纳税人的外化的言语和行动收集证据证明主观的故意的存在,比如纳税人本人陈述通过不入账进而不交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接受货款不开具发票进而不交税款等,这些都能够证明纳税人主观故意,都会被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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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准确认定偷税,对于国家税务机关来说,确保正确行使自己的税务稽查职权,不要把偷税作为工具,想着通过定性偷税来逼迫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这是有风险的,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款项,避免了逃税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打通了法律救济途径,安全有可能通过法院推翻偷税的定性;对于我们纳税人来说,更加有效的防控偷税的法律风险,避免偷税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也有利于更好应对税企争议与纠纷。

    有效防控偷税风险,不是到被税务部门稽查时才做,而是在整个业务流程中都要重视并采取措施。不是财务人员来做,不是公司负责人来做,不是业务人员来做,而是所有人都要来做。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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