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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增值税(2)其他个人缴纳增值税纳税期限到底按期还是按次?

疯狂税客 / 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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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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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其他个人

    增值税的其他个人,指的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推荐阅读:《到底闹哪样,俺是个什么人?》

    二、其他个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很显然,增值税里的其他个人不在应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三、增值税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从第二十三条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核定的原则只有一个“应纳税额的大小”,而且按照固定期限是原则,按次纳税是例外。

    【疯狂税客】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

    其他个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仍然按照暂行条例第二十三天的原则确定。

    【疯狂税客】认为,能否按固定期限纳税应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疯狂税客】认为,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合同期内,增值税纳税义务按期发生,纳税期限应该适用按期,否则适用按次。

    五、其他个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现状

    有小伙伴反馈说,在近期税务总局的一次视频会上强调:有税务登记的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适用按期纳税,无税务登记的按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2019年第3号):一、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深圳税务也强调,适用按期增值税免征优惠的对象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很明显,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排除在外。当然,并未排除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的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

    如果按照上述的规定,那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按期纳税的标准,只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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