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耍小聪明,一次性将预付2年的房租全部计入了2017年度,最终补缴所得税60万元和滞纳金!
一、案例
某甲公司2017年底12月中旬预付2018-2019年度的2年办公房租240万元,当时公司会计为了加大2017年度费用,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将房东开具的2018-2019年度房租240万元一次性计入了2017年度费用中。
账务处理如下:
贷:银行存款240万元
后在税务评估过程中,由于企业费用率出现异常而被当地税务部门查到,依法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并补缴了6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和相应滞纳金。
点评
本案例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该公司会计人员把与2017年度无关的费用计入了当期,本该属于2018-2019年度的房租240万元,提前计入了2017年度,因此240万元不得在2017年度税前扣除。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18年度允许扣除120万元房租,2019年度允许扣除120万元房租。
正确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240万元
每年度分摊120万元房租: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12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120万元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疑问
我公司属于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季报,第一季度建筑服务收入88万元,支付分包款60万元。
请问第一季度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
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由于不含税差额当季度不超过30万元,因此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一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