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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中小微企业税筹最佳策略!

张海涛 /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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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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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好政策接二连三,然而,好政策只有用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真正为企业创造价值。

    提起中小微企业,给人的第一印象总是:管理粗放。谈到中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让人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发票

    在以往国家对中小微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大的情况下,“找发票避税”曾经是很多企业的首选。曾几何时,“卖发票”真的让一部分人实现了“脱贫致富”!

    然而,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很多有类似“买发票”经历的企业,都为过去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该补的税一分不会少,除此之外,还通常会捎带滞纳金、罚款要一并缴纳。正应了那句老话:偷鸡不成蚀把米!

    在新的形势下,面对经济持续发展的内忧外患,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作为中小微企业的老板,再不转换观念,还坚持走以往的老路,吃亏的一定是自己。

    具体而言,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这几个“大礼包”,在实务中一定要好好“用”起来。

    一、充分利用标准内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办公会决定: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翻译后的政策就是: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实际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实际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政策覆盖到95%以上的纳税企业,且98%为民营企业,看到如此优惠的政策(比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率还优惠),还有“找票避税”的必要吗?

    二、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果当年符合要求的研发投入有100万元,就意味着可以有175万元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如此好政策,岂能不用?

    三、充分利用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根据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办公会的精神: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对大量的小微企业而言,这样的好政策,不亚于久旱天地的一场“甘露”!

    四、充分利用购置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于大量需要转型升级的中小企业,“当年投入、当年列支”,则大大解除了老板们的后顾之忧!

    小结:好政策接二连三,然而,好政策只有用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真正为企业创造价值。知道了,也只是停留在“知”的层面;只有把政策和企业实际有效结合起来,才能实现“行”的效果。“知行合一”,不是“摸着石头过河”,更需要的是专业团队的有力支持!

    张海涛


    作者
    • 张海涛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
      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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