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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新税政,是利好还是风险?

郑大世 /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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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投企业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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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对于已经结束,可注销的合伙,建议在政策出台前,进行注销,以防止可能出现的追征风险;同时,做好未来一般基金可能按35%计征的预估,尤其是在测算基金总体收益时。

    12日,国务院会议关于创投基金,出台了最新税收政策,原文如下:

    “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具体分析,这到底对基金是利好还是风险呢?我们从以下几个问题上来试着看看。

    问题一:该政策只适用于创投企业,其他基金税收政策将如何走向?

    分析:现阶段,对于基金,很多地区适用的是有限合伙的投资人(LP)按照20%个税税率,对于一般合伙人(GP)采用的是5%-35%个税税率。

    18年9月,因为税总稽便函,要求全部按5%-35%个税税率,于是在一波以影响创投的名义下,国务院暂时性的要求停止按5%-35%。也就是说,本身上,是所有基金合伙都会按照5%-35%来,结果搭着创投的顺风车,大家都还是按着老的LP20%,GP35%来。

    而新的创投政策一明确,即很明确的只限定于创投,按照税总的一惯能征必征的思路,可以预见,未来很可能对一般的非创投类基金进行35%计征个税。作为基金管理人员,这块的风险不得不考量。

    问题二:新创投政策与现阶段创投执行口径有什么区别?

    分析:过去是对LP20%,GP35%,新创投却并没有限制身份,也就是说,如果你是GP,同样可以备案采用20%,这可以说是对一些GP的大利好,而如何用好这个利好,则要看各个GP如何测算整体税负了。

    问题三:对于过去的非创投基金,会不会追补税?

    分析:从政策层面来说,为了减少新舆情风险,一般会不再追补税,但从执行人员来说,按照一惯的执法风格,税务机关对舆情预知敏感度算是极低的,甚至于会主动创造舆情。因此,不排除为了增加税源需要,而追征的可能性。

    问题四:创投20%和5%-35%该怎么适用?

    分析:首先,必然是备案,然后就是单一基金核算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方案,一种是必须单一基金,另一种是不管基金是否单一,只要备案自己选择单一,那就是单一。按照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的原则方向来说,第二种可能性更大。

    问题五:合伙基金该如何应对?

    分析: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对于已经结束,可注销的合伙,建议在政策出台前,进行注销,以防止可能出现的追征风险;同时,做好未来一般基金可能按35%计征的预估,尤其是在测算基金总体收益时。

    (注:以上所有都针对的是个人合伙人。)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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