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不用提交租赁发票,吉林省税务局真是我的知音啊
以下是我2017年3月发的微信公众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的车子租给公司用,一定得签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一定得提供合法凭证?这个合法凭证怎么理解?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那么私车公用就得有租赁合同(协议)外加发票?
不过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上述中,是否得出结论:个人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租赁汽车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情形,既然不属于视同销售租赁汽车服务,又没有销售租赁汽车服务(没有收钱)。
既然如此,私车公用为什么还要提供合法凭证了,不需要提供啊,因为和增值税不搭界啊,开什么发票呢?还有什么六个月合同协议之说了。
营改增和增值税有异曲同工之妙,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视同销售的表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我们觉得私车公用真的没必要提供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协议,没必要逼着企业去开票才允许扣除相应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只要有私车无偿公用合同协议就可以了。
下面是今天早上(2018年12月11日于常熟虞山锦江酒店)微信看到的吉林省税务局(合并后的税务局)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热线热点问题(六)
发布日期: 2018-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答: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费用。“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公司“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知音啊,终于有税务局的观点和我完全一致了,其实很简单的事,非整成个非要租赁合同才能扣除,
1、私车公用不是将车租给公司,由公司用,那样签租赁协议是可以的,私车公用主要是私家车今天上下班私用,上班期间可能为单位跑些业务耗些过路费汽油费,怎么签租赁协议?
2、个人即使将私家车租给公司用,不收钱,不属于销售,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八杆子打不着,哪里需要开票。
3、企业对自已私车公用证明真实性,就可以,没必要非逼着企业去为私家车主代开发票。
4、吉林税务局挺好,我也挺好,多年的主张,终于有知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