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逃税罪的四个实务问题--单位注销、两套账、逃税比例认定、补税时机
评析
一、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逃税刑事责任谁承担?谁参与,谁承担!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上述案例中,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未参加2011年度年检,现已被吊销。从法理上看:其法人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依法不能对该酒店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上述司法解释,该酒店已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实施逃税行为的酒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对逃税承担法律责任。
3、其实,这个问题好理解。单位犯罪是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撤销,法人资格已经不复存在,肯定不能对单位判处罚金了,但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健在”,所以,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两套账的主要法律风险是什么?逃税罪!
1、设立两套账是不少企业的惯用避税手段,但因此产生的问题却不少:比如被内部人举报、怀疑内部人“贪污”、上市前合规成本大、内部管理难度大等一系列的问题。但是在法律上,设立内外账的主要风险还是逃税问题,这也是设立两套账的主要初衷。
2、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的主要手段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上述案例中,陈某甲受人指使为酒店做两套账目:一套记录酒店真实支出和收入情况,用于酒店内部查账;一套则少列收入以降低成本,并用于提交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就是典型的利用两套账虚假纳税申报。
三、逃税到什么程度,有刑事责任风险?五万元以上+百分之十以上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上述案例中,该酒店在2008年10月至12月合计少缴税款人民币59372.23元,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款的29.37%。2009年度合计少缴税款人民币172501.64元,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款的22.47%。依据上述规定,应追究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3、所以,逃税程度轻重决定是否涉及刑事责任。主要有两个标准:1)五万元以上+百分之十以上;2)累犯+标准1)。注意:这里的“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是以年为期限计算的。
四、刑事立案后补税来得及吗?来不及!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上述案例中,绍兴市地税局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参与新隆大酒店变卖款项分配的时间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法官即认定: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纵使在刑事立案后,迅速将税款、滞纳金、罚款都缴纳,也不影响逃税罪的认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减轻其法律责任。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权,涉及逃税税收违法行为时,无论自己感觉多冤枉,还是尽快把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上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