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常见涉税问题探讨(一)---以杭州市区为例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经常会遇到各类问题,如需要缴纳的税种,税率问题,合同签订过程中租赁双方应注意的税收条款等等。为解决这类实务问题,以杭州市区为例,笔者结合各类文件的规定以及个人粗浅的理解,有不当或错误之处还望各位老师不吝赐教,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其中,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知,出租不动产的自然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中针对产品税的部分,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从上述规定可知,出租不动产的自然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3、房产税
备注:可参考笔者公众号财税蓝色调的文章《和房产税相关的几类问题》。
4、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指出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知,出租不动产的自然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5、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财产租赁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属于应纳税凭证。
从上述规定可知,出租不动产的自然人和承租方均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各项税费税率或征收率表
自然人作为房产所有人对外出租,有三种类型,以杭州市为例,综合税率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