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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那些税事(一)

老税官 / 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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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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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减资税收处理

    例一: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每股1元),资本公积5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700万元。经股东大会决定减少1000万股,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回购股票1000万股注销。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各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假设:其中A公司(境内居民企业)出资550万元持股10%,某自然人(境内居民)B出资550万元持股10%。

    1. 甲公司以上减资的处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是,为减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作税前扣除。

    2. A公司占股10%,取得减资收入200万元(2000*10%),按税法规定进行分解确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确认投资收回110万元。甲公司回购注销1000万股,减资20%,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则A公司同步减资20%,相当于初始出资550万元收回110万元。

    减资后,A公司持股比例10%不变,保留计税成本为440万元(550-110)。

    (2)确认股息所得20万元。A公司所取得的收入中,相当于甲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资比例20%,再按持股比例10%计算减少的部分为20万元(1000*20%*10%),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免税

    (3)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70万元(200-110-20),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 自然人B因甲公司回购股权,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属于个人股权转让情形。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自然人B财产转让所得90万元(200-110),账面保留计税成本440万元。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归纳出几个涉税要点:

    一、不同股东身份的影响。

    个人股东在减资等股权转让中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款项,不区分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均计入转让收入。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属于两个不同税种,不需考虑重复征税问题。其二,个人所得税对股息属于应税项目(特殊情形,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确认股息也是应税。

    对于公司股东,就要考虑重复征税问题。被投资企业减资时的会计处理,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投资企业按比例确认股息,相当于穿透到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同比例减少的税后部分。

    所以,对于取得股息红利税收处理来说,以公司名义投资比个人名义更有利。而且,公司所得与亏损可以互抵,个人所得按次按项缴纳,在征缴方式上以公司名义也是有利。

    二、不同经济行为的影响。

    该股权正常转让时,只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只有撤资、减资或被清算时,该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才能确认为股息所得,予以免税(持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以上规定说明,被清算的股权,其所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持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虽然账面留存收益金额大小,可能会影响股权转让价格,如留存收益金额越大,股权转让价格可能越高,致使转让所得相对增加。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理应考虑这项因素。但是,如按持股比例及时间计算所对应产生的留存收益,对于征纳双方来说,都不具有可操作性。只在实际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时予以免税。

    三、减资中税收规定的正确适用。

    例二:2014年7月,乙公司增资3000万元,新增出资额由自然人C以现金支付,增资后自然人C持有乙公司68%股权。2015年2月经公司股东会决定,自然人C撤回3000万元出资。2016年5月,税务机关检查认为,乙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的68%为自然人C的个人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C终止投资在计算转让收入时,确认的是实际取得的各种款项。被投资方账面未分配利润在自然人C撤资后,并未实际分配给C,仍归属于乙公司及其股东。不符合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自然人C转让收入应确认为3000万元,减去原实际出资额3000万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甚或是一些专业的事务所,居然、竟然引用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来解释个人所得税,无法理解。只怪没有明确地跟你说,各税种之间的基本概念、征税思路和目的截然不同。在各税种间建立联系不能说完全没有必要,但往往是南辕北撤。

    其实,个人所得税是彻底的收付实现制,而企业所得税往往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之间徘徊。

    有的在减资的税收处理中,引用了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略欠严谨,应引用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虽然两份文件内容及计算方式基本一致,但是减资与终止经营收回款项还是有所区别,有必要将两份文件进行清理合并

    行文匆匆,多有不妥,请多指教!依法征税,光荣纳税,皆为国强!

    老税官税白天下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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