惑|之二 有关个体工商户再谈几点
昨天,某不才,发了篇小文《惑 | 个税法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惑》,谈了个税法(指九号主席)与个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有关条款的矛盾冲突。
感谢 谢华峰、胡绵鹏、郭淇燕、李树凯等老师的指点解惑,亦感谢网名@吃瓜群众、巴特老师对我观点的认可。
其实,说实话,我是明白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说的什么意思的。但是,1、个体工商户,个独、合伙企业,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业主才是。2、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是个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是对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成本费用损失”指的是什么内容的规定。根据这两个条款,即已经计算出个人经营所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其实不看草案说明我也理解其来历)的存在,是不是与税法第六条、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相冲突?这才是我关注的所在!
今天撇开这个不谈,我再对条例草案说几句。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可否扣减除两次60000元的费用?比如,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非常规范,我的岗位也不是那种要7X24待命的工作,就周一到周五正常上班(存在这样的工作吧?)。我就又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这个法律没有禁止吧?),比如我会个手艺,木工,我周六、周日给人做木工活,这是生产经营所得吧?
我的上班时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减除60000元的费用吧?按条例草案,我的经营所得也可以减除60000元吧?
二、还是个体工商户。我们知道,在中国,有很多的个体工商户,开个门店,做生意。其收入吧,可能会比一般的工人多一些,但比那些白领人士、高端人才,就有天壤之别。这些人,就这么一项收入。可他们也要养娃,也要养爹妈,也要继续学习一些技能以可以继续经营其门店,也要买房,也会生病。我就问问,为什么这些人不能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个体户业主就一定比白领、国企高管收入高吗?
三、还是个体户。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五)项,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果个人未取得执照,从事有偿咨询活动,比如,每年高考,某家长A潜心研究高校招生录取20年,颇有心得,有学生家长咨询,付费。该家长A的收入,收税乎?免税乎?违法乎?
尚请各位老师继续指点迷津。感谢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