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案例
福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项目A,于2013月7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8月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截至2018年7月31日,建设项目A已竣工验收,并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90%。请问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答:要。依据《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延伸阅读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分别计算增值额。《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做法,主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进行。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和时间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或者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四条明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是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的清算纳税申报时间,《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或者在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