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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的故事(44)--研发费用那些事

大鹏 /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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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发费用
  • 研发费加计扣除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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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措施,所有企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娱乐业等不适用行业外)都要合理应用该政策帮助企业节税

    “钱老师,听说又有新的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出台了,可否给我们讲讲啊?”技术部的张工跟着超女来到钱多多办公桌前,向钱多多问道。“多多,张工来问我今年咱们公司研发项目的报备和费用归集问题,这些内容我不是很熟悉,所以想请教一下你”超女接过张工的话,向钱多多解释道。

    “张工客气了,不过,最近财政部、国税总局和科技部三部门的确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了75%”钱多多一边示意张工和超女在椅子上就坐,一边回答道。“哦,我记得以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才是75%啊”超女接过话茬说道。“对,本次发布的文件把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企业”钱多多向超女投去赞赏的一瞥,接着说道“不过,享受政策的期间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我是今年才接手咱们公司技术部门研发项目立项工作的,是不是这些享受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要到市里科技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呢?”张工问道。张工,本名张光,其实是一名工作才五年的员工,大学毕业后从公司项目部的基础技术工作做起,因吃苦耐劳,踏实肯钻研,成为公司第一批获得工程师职称的年轻员工,在基层一线工作时,大家习惯称其为张工,其本名很多人却不记得了,后调到公司技术部门,专门负责项目的研发管理工作。

    “以前是需要事先备案的,但自去年以来,国税总局响应国务院号召,减轻纳税人负担,研发项目不再执行事前立项报备制,而是采取由企业自行准备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钱多多回答道。“太好了,减轻咱们技术部门的负担了!”张工正为研发项目如何备案发愁呢,一听说不用备案了,顿觉松了一口气。“虽然不用备案,但是其他工作一样都不能少,而且还要更加重视”钱多多语气一顿,正色说道。“哦,具体如何准备呢?请钱老师详细指教”张工一看钱多多严肃的表情,刚刚松懈的神经一下子又绷紧了。“备案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虽然取消了这个事先由相关部门审核的备案环节,改由企业自行留存资料备查,但对研发项目的要求一点都没有降低,因为税务部门有权定期对已享受加计扣除的项目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低于20%),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钱多多拿起水杯喝了一口水,润润嗓子,接着说道“对于最终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会取消加计扣除资格,存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风险。”

    “那我们该如何应对,减少可能存在的风险呢?”张工和超女几乎不约而同地问了同样一个问题。“我们财务部门要按照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核算,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但主要还是技术部门从源头上对研发项目进行管控,如,合理进行立项并分配项目编号,对于日常涉及项目的费用适时告知财务归集到哪些项目等。”顿了顿,钱多多接着说道“特别是研发人员的费用,这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需要技术部门协调人事部门,合理进行项目分摊”。

    “是啊,张工,关于研发人员的费用,你一定要和人事部门沟通确认好,哪些人员的工资薪金或者费用报销属于研发费用,需要归集到哪些研发项目中去,今年在进行去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税务部门就对我们公司研发人员界定不明确提出了警告,这是我们一定要整改的。”超女补充道。“好的,我和人事部门沟通确认一下”张工摊开携带的笔记本,拿起笔一边记着一边说道。“另外,关于研发项目涉及的设备使用和折旧费也要与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一下,哪些设备的折旧费归集到哪些研发项目。”钱多多继续说着,张工继续记着……

     

    【大鹏提示】 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措施,所有企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娱乐业等不适用行业外)都要合理应用该政策帮助企业节税,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主要参考四个政策文件。

    (1)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明确了研发费用的范围、内容、核算和征管要求等。

    (2)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自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主要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角度明确了研发项目人员范围、费用归集、核算要求、申报及备案管理等。

    (3)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是对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4)财税[2018]99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是将符合要求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大鹏

    作者
    • 大鹏 大鹏,财税讲师,一个具有多年世界500强央企、民企和国企财务管理和内审工作经验的老会计,将与你一起分享财税知识、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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