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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增值税,这个问题你注意了吗

何广涛 /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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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缴增值税
  • 建筑业财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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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不受预缴税款金额的影响,预缴多了,补缴的就少,预缴少了,补缴的就多,二者之和是一个常量。

    跨地级行政区施工(下简称异地施工)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基数是不含税的总分包差,支付的分包款越多,总包单位预缴的增值税就越少。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不受预缴税款金额的影响,预缴多了,补缴的就少,预缴少了,补缴的就多,二者之和是一个常量。

    这样看来,预缴税款的多少似乎不会对建筑企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而很多建筑企业没有对预缴增值税给予足够的重视。

    实际上,这个问题还是有点门道的:

    一是,根据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该预缴不预缴,或者自应预缴之月起超过六个月未预缴的,由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处理。这是风险点。

    二是,没有及时取得分包款发票或者取得分包款发票不合规导致异地多预缴增值税,有可能会引起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而影响损益。

    跨省异地施工,项目地税务机关有可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税目核定征收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

    从具体操作上看,核定征收的基数与增值税预缴的基数一致,如果建安企业在异地多预缴增值税了,当期就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预征的个人所得税,机构地是不认的,无法予以抵减。

    例  某工程项目不含增值税造价1000万元,分包工程不含税造价800万元,正常情况下,总包按照200万元预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包单位按照800万元预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总包单位一次性收款1000万元,未及时付款取得合规分包发票,预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就是1000万元,分包单位后期收款后还要按照800万元预缴两税。

    总包单位取得800万元发票时,由于工程款甲方已经支付完毕,这800万元的分包款无法在异地予以扣除,相当于多交了800万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是,附加税(费)也有可能存在差异。城建税机构地和项目地税率有可能不一样,政府性基金种类也有可能不一样。如果预缴增值税操作不好,同样存在多交附加税的可能性。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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