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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说|面对自然灾害,会计怎样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胡绵鹏 /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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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灾害损失
  • 税前扣除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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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灾害面前,老板可以哭,会计必须清醒。

    2018年第22号超强台风“山竹”,已于16日17时在广东台山海宴镇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为14级,中心最低气压955百帕。台风所到之处,一片狼藉,人类在自然力量面前,显得多么的渺小,多么的无能为力。如果损失不可避免,那么会计人此时此刻一定要保持清醒,在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及灾情稳定的前提下,组织力量盘点相关损失,做好会计处理及资料留存备查等管理工作,尽可能将损失减到最低。

    01

    第一时间分门别类盘点损失

    分门别类盘点损失,建立损失清单。按照原材料、半成品、存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分门别类对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损失造册登记资产的购入时间、采购价格、累计折旧等信息。在盘点过程中,应注意拍摄受灾现场的照片、视频。对于损失比较严重的,建议聘请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

    02

    理赔

    无论是受灾单位向保险公司理赔,还是相关政府部门向受灾单位发放补助,均要求企业提供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证据。盘点形成的登记资料、照片、视频都有助于理赔或者申请补助进度的加快。

    理赔收入及受灾补助,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须缴纳增值税。

    03

    增值税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因自然灾害使得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及时在360天认证或者勾选抵扣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税务 局,省税务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受灾货物的进项税额管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同样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因自然灾害导致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须做进行税额转出。

    04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收集充分资料,为日后检查做好准备

    1、损失金额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前扣除额为扣除保险理赔收入后的余额,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通常涉及原材料、半成品、存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丢失、损毁的,按照账面计算损失额,能够修复的,以修复产生的费用为损失额,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后的净额申报税前扣除。

    2、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有: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分项目类别的损失盘点表;

    (三)相关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购销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再次提醒!第一时间分门别类盘点损失,登记造册建立起来的盘点表非常重要!

    自然灾害多发季节,各位同仁应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做好防灾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确实无法避免的,会计人应积极行动起来,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申请损失税前扣除,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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