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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一次性奖金,废与不废之间,都有用处,预汇缴的平衡

王越 / 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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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终奖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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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看来年终奖发放还是要注意平衡,不要集中在一个月发放,降低预缴时的预缴额啊,一切静待财税主管部门年底年下发文件。

    目前个人所得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为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9年1月,综合所得实施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不再按月扣缴,而改为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按年汇算清缴的数字才是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年终奖算在全年的所得,和全部的工资及劳务等四项所得扣除全年费用扣除标准60000元,而且现在的税率表也是按年设计,因此年终奖公式必定废除无疑。

    本次全国人大立法后,总局总会计师刘总师已经言明,既然是按年算,就存在退税,也允许退税。

    比如2019年1月兑现2018年全年年终奖99万,当月工资1万,从2月开始,每月只发10000元工资,1月要被扣的哭爹喊娘。

    这个1月份发的100万预缴时减5000元乘以45%-速算扣除数15160=432590,此后11个月合计预缴11个月(10000-5000)乘以10%-210=3190元,合计全年435780元。

    年终汇算(1110000-60000)乘以45%-181920=290580元,要退税145200元,显然占用了纳税人的资金。

    看来年终奖发放还是要注意平衡,不要集中在一个月发放,降低预缴时的预缴额啊,一切静待财税主管部门年底年下发文件。

    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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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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