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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趣的叫条例的法律

王骏 / 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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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财经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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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习惯一下子很难打破,我个人建议,这些称为条例的法律一下子作出修改恐怕也不容易,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法律时可以一并考虑。

    2018年8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被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应急管理部副部长黄明作了关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的说明。

    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一旦被通过,将会成为一部法律,但是其名称上却没有被称为法,而是称为条例。这种情况下属于比较特别的情形,但是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说,这样的做法也可以说是约定俗成的惯例。

    此前,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2003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等。这些涉及到阶衔(军衔、警衔、关衔)的法律都采用了某某条例的命名方式,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命名方式并不规范,但是作为一种立法习惯,短期内也不会太有人介意。

    习惯一下子很难打破,我个人建议,这些称为条例的法律一下子作出修改恐怕也不容易,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法律时可以一并考虑,比如军衔条例以后可以考虑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警衔条例以后可以考虑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衔条例以后可以考虑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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