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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企业没有取得发票能否计提折旧

马昌尧 /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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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入股
  • 发票相关
  • 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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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今日话题

    财务人员在开展财务核算的工作中,总认为只有取得了相关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殊不知,很多业务没有发票也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讲,股东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没有开具发票能否计提折旧?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业务案例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国各地不断的兴起,张三和李四共同投资创办企业,张三提供办公场地及厂房,李四出资金。

    张三以自家的“无产权”仓库作为厂房投资入股到公司,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折旧扣除?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从政策层面解决几个问题。

    政策依据

    一、企业接受股东以资产投资(或划转)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股东以资产向企业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目前已营改增)。(财税〔2002〕191号)

    三、股东以资产向企业投资入股是否需要开票?

    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企业接受股东划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在营改增之前对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很显然也应该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结合《发票管理办法》参照广东省地税相关规定,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不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股东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没有向企业开具发票,企业也能够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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