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发票要不要认证?申报表怎么填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该公告附件3写道,“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一)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现在我的问题是: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专用发票,要不要勾选(认证)?如果认证了,票面税额怎么在申报表上填写?
问题提出后,很多专家老师给出了观点。有老师认为,要勾选(认证),认证后就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然后再作转出;也有老师认为勾选认证后,选择不参与抵扣。
为此,笔者咨询了不同的老师,有专业人士,有税源管理,也有办税服务厅人员。
税总师资库的刘老师给的解答,认证,且按10%或12%(用来生产加工16%税率产品)抵扣。
钦光税道运营者张钦光老师认为,认证转出再计算填写,和不认证直接计算填写,都可以,但不认证,省事,最好。
相关负责人1
安徽亳州经开区税源管理部门、安徽阜阳太和税务办税大厅,相关负责人都认为不认证,直接计算填列。
我的朋友,吴海滨老师认为,不认证,直接计算抵扣,没什么问题。这张票本来就是国税局代开的。
请教了各位老师之后,我觉得,
如果纳税人所在省份的网上勾选认证系统能有勾选认证但不参与抵扣功能,那最好。
否则,建议对“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认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直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
这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3的填表说明,即使有所谓的“滞留票”问题,也是好解释的。就像我的朋友吴海滨说的那样,毕竟这张票是税务局代开的。
各位读者朋友,您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