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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的探讨

谢华峰 /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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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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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会不会有重复征税之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来说,其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其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在征过企业所得税后,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一道个人所得税。这个从税收逻辑上是说得通的。

    但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其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会不会有重复征税之嫌?

    论证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

    根据财税[2003]158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纳个人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已分配的利润和未分配的利润。

    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利润分配不要再交个人所得税。

    由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已征税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已分配的利润和未分配的利润,因此,投资者取得分配的税后利润则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而财税[2000]91号则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对包括已分配的利润和未分配的利润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取得分配的税后利润则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得出一个疑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会不会有重复征税之嫌?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如何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是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在“纳税调整增加额-其他”栏填入吗?这不是对已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后分配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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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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