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雨知时节 当春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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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后,实际发生是否等同于实际支付这个命题就成了非常热闹的话题。很多同学一时间连企业所得税法的很多基本问题似乎都忘记脑后了,一个实际发生让人乱了分寸,让人苦恼和纠结,其实企业所得税法从来就没有将实际发生与实际支出划等号,我们没有必要因噎废食。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后,实际发生是否等同于实际支付这个命题就成了非常热闹的话题。很多同学一时间连企业所得税法的很多基本问题似乎都忘记脑后了,一个实际发生让人乱了分寸,让人苦恼和纠结,其实企业所得税法从来就没有将实际发生与实际支出划等号,我们没有必要因噎废食。
“好雨知时节 当春乃发生”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杜诗,这里的发生是出现的意思,原来没有的事现在出现了,比如发生了事故。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税务上的发生也应该是指某个经济事项出现了。那么这个经济事项可能会带来事项的收入,也可能会带来这个经济事项的支出,这个支出是为了经济事项发生而需要承担的必要的、正常的代价。从现有的所得税政策来看,这种代价构成实际支出,但不一定是实际支付经济利益的概念。既不能说实际支付一定等于实际支出,也不能说实际支出一定不等于实际支付。
比如,第一行的成本,比如买入商品再卖出去,那么我们认为成本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实际发生(实际支出),因为这些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了,但是我们并不考虑当初购买商品的时候,商品采购的货款是不是实际支付了,款项是不是结清了。
第二行的费用,需要区别对待,费用的主流我们还是关注经济利益的流出,但是对于工资薪金我们一直特别关注资金是不是支付了,长期以来,没有实际支付出去的工资我们是不能扣除的。直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公告对扣除规则进行调整。
第三行的税金,通常的理解是实际付出税金,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
第四行的其他支出,要结合具体的支出内容来判断。
笔者也没有找到一种将实际支出与实际支付完全区分开来的系统性处理逻辑,这个还是需要我们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