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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优惠五个细节不容忽视

李欣 /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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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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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政策很利好,情节很复杂。用好《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这项优惠政策,需要重点关注五个细节。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也随即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明确了科创成果奖励个税优惠的征管问题。

    政策很利好,做好要注意。凡人以为,用好这项优惠政策,五个细节不容忽视。

    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合规条件要注意

    58号文中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两种,一是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国家以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二是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是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是按照《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同时符合八个条件,经过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联合审核,并公告确认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 享受优惠政策科技人员合规要求要注意

    可以享受科创成果转化奖励个税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除国防专利外,需经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是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属于规定的范围。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是只能是向他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其他转化方式,如: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等,不适用58号文件规定的减半计税的优惠政策,视具体情况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等有关所得税政策。

    四是成果转化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合同需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3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健全核算足额扣税要注意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财务核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健全其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在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其他的诸如:单位资质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4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个中玄机要注意

    58号文件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既不是科技成果的取得时间,也不是科技成果转让或是许可他人使用的转化时间,而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的时间要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2018年7月1日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取得转化收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的,在2018年7月1日-2021年6月31日间发放的现金奖励,也应当按规定减半计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税。

    例:王工是某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某项专利技术主要研发人员之一,2015年5月,该机构以每年500万元的价格许可他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与王工约定在专利许可使用期间,从取得的许可使用费收入中按月奖励50000元。王工在该机构从事研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0元。王工2018年6月和2018年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是多少?

    6月:(20000+50000-3500)*35%-5505=17770元。应税所得额665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7月:(20000+50000*50%-3500)*30%-2755=9695元。应税所得额41500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5 执行期限自实际取得收入起计算要注意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给予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科创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其减半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优惠政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李欣

    作者
    • 李欣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就职于安徽省安庆市地税局,从税23载,从未停止脚步。
      微信公众号:凡人小站 fanrenxiao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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