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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某租赁公司已扣“利息股息红利”个税未解缴被查处

东方税语 / 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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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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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情简介:某市稽查局对某租赁公司立案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已扣“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缴纳。

    一、案情简介:

    某市稽查局对某租赁公司立案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已扣“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缴纳。该公司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先后两次对股东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在账面上体现扣缴应交个人所得税160万余元,但该公司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结果:

    检查人员向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询问为何不及时缴纳扣缴税款,该负责人承认是不懂税法,认为税款反正已扣缴下来了,早点晚由点没啥问题。由于该公司纳税意识淡薄,已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及时申报,税务机关对其少缴已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追补该公司少缴纳且已扣个税160万余元,加收税款滞纳金、处以罚款140万余元,三项合计3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延伸提示:

    1、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股息、红利 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 20%

    3、该案例中租赁公司在账面上体现扣缴应交个人所得税160万余元,属于扣缴未按期解缴税款情形,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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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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