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以案说法]董事费个税税目适用错误被查补税款

东方税语 / 2018-06-1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南京地税稽查二分局在对某置业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经查该公司支付3名在职职工每月领取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税目错误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0.45万元。

    二、处理结果

    该稽查局作出责令该公司补扣税款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四、延伸提示

    1、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全面了解,及时更新知识,避免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损失

    2、对于董事费征收个税一定要分清董事是外聘的还是内部兼职的,只有董事不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的才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该案例中3名董事为在职职工,每月领取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东方税语二维码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微信公众号:东方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